今天小編給大家?guī)砹岁P于探索建立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聽證制度的思考,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來參考一下吧,相信能給大家?guī)韼椭?/p>
探索建立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聽證制度的三點思考
去年以來,**縣緊密結合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處理難、終結難實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探索建立起信訪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案件當事司法機關和人大代表、公益律師、專職調解員等三方參加的聽證會制度,初步建立起了一個互動協(xié)調、動態(tài)平衡,以明確信訪人和司法機關權利義務、公眾評價雙方是非曲直、信訪終結具有可靠民意基礎為主要內容的糾紛解決機制。截止目前,已召開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專題聽證會10次,妥善化解涉法涉訴信訪積案6起,其它4起也已經(jīng)全部導入司法程序。
一、必須明確召開原則為聽證提供基本遵循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正式確立了信訪聽證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涉法涉訴信訪聽證制度有利于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有利于規(guī)范有關部門辦理信訪案件行為,有利于規(guī)范信訪人的信訪行為,有利于信訪案件的解決。一是合法原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聽證應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根本,以事實為依據(jù),堅持實事求是,杜絕憑個人好惡、恩怨做出聽證結論。二是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聽證均應公開進行并允許群眾旁聽。同時,聽證結論應當公開,而且闡明聽證結論的理由。三是參與原則。參與原則是指在聽證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當事人能夠有效參與案件,保障當事人的陳述、辯論、反駁、質證的權利。聽證中,必須給予聽證參加人員充分有效表達自己觀點的機會。四是公平、公正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是指在聽證活動中,信訪人與參加聽證會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均享有得到通知、申請回避、陳述、舉證、質證、聽取對方意見和辯論的權利,聽證的主持人員和其它參與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或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五是聽證與息訪統(tǒng)一原則。聽證與息訪統(tǒng)一原則要求有關部門在調查、聽證準備等聽證前環(huán)節(jié),以及陳述、質證、辯論等聽證環(huán)節(jié)中,根據(jù)信訪人不同的思想動態(tài),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撫慰信訪人的情緒,對合理訴求確實滿足,并以形成“合法、合情、合理”的聽證結論,以信訪人自愿息訴罷訪為最終目標。
二、必須明確相關制度為聽證會提供程序支撐
聽證本身就是一種程序制度,并非實體規(guī)范,建立明確的制度來理順聽證程序,是實現(xiàn)司法權威性與公信力有機統(tǒng)一、化解社會矛盾與維護公平正義有機統(tǒng)一的基本支撐。一是回避制度。涉法涉訴信訪聽證的回避制度是指凡是與信訪案件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關聯(lián)的公職人員不得主持聽證或擔任聽證員,以保障聽證形式上的公正性;乇苤贫鹊膬r值在于避免有關人員的偏見,避開客觀存在的利害關系,實現(xiàn)形式公正,防止聽證會走過場。二是告知制度。涉法涉訴信訪告知制度要求有關部門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內,應當充分、完整告知聽證會參與各方所涉及的主要事項,聽證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履行的義務。若因有關部門未履行該項義務而導致當事人權益遭受損害的,有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信息公開制度。信息是指有關部門在聽證中所形成的各種“記錄”。信息公開是指有關部門依職權或者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將信息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開,并允許查閱、摘抄和復制。四是案卷排他制度。案卷排他制度是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結論對案件的處理決定產生決定性約束力,聽證結論必須根據(jù)案卷做出,不能以當事人不知道或沒有論證的事實為根據(jù)。在聽證會上經(jīng)質證無異議的證據(jù)、內容形式合法的聽證筆錄以及聽證員根據(jù)聽證筆錄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做出的雙方當事人認可的聽證結論,均作為信訪問題處理結論的主要依據(jù)。奉行“案卷排他”才能保證聽證會不流于形式,使其充分發(fā)揮作用。
三、必須明確效力為聽證結論提供約束
筆者認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聽證結論的效力是一種約束力,參加聽證的各方都有權利和義務落實聽證結論。一是一旦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聽證形成終結結論,就對信訪人、義務機關及原案件辦理機關產生不可變更或解除的法律約束力,該約束力要求以上三類主體承擔維持終結結論之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違反該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二是一旦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形成終結結論,便對各方主體產生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的后果,即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促成終結結論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生效,否則相對一方主體獲得請求強制實施或要求賠償?shù)臋嗬。三是一旦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形成終結結論,就將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當事人如果就案件終結所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實現(xiàn),可以獲得法律出面進行救濟的權利。
綜上所述,涉法涉訴信訪聽證制度的建立 ,并不是單一的行政程序問題,也不是單純的法律程序問題 ,不僅是一種明事、明法、明理的過程 ,也是推動涉法涉信訪案件化解的一種方式,更是提高辦案質量的另一種途徑,與案件評查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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