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已經(jīng)出臺了,應該會在10月份就開始實施了,對此你的看法你的感悟是什么呢?2018新個稅法學習心得精選2篇大家一起參考了解一下!
01
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個稅的辦法曾經(jīng)紅極一時。
2005年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作出了規(guī)定。其主要計算方法為: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然而,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在計算年終獎時,會出現(xiàn)六個人所得稅級矩的臨界點,當個人取得年終獎剛好在臨界點時,會出現(xiàn)稅前收入比別人多,稅后收入比別人少的情況。這就是江湖所傳的“多發(fā)一元錢,少拿好幾千”的怪異現(xiàn)象。
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個稅辦法的假公告曾經(jīng)給出過解決辦法。
2011年8月12日,網(wǎng)上出現(xiàn)一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文號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隨后幾天各大媒體紛紛轉(zhuǎn)載,中央電視臺及新華社也進行了轉(zhuǎn)載評論。2011年8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公告聲明該文件系偽造,拋出該假公告的上海勵某被行政拘留15天……
本次2018年《個稅法》修訂后,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個稅辦法(國稅發(fā)[2005]9號)的存廢及適用問題又成了炒作熱點,甚至有人就此設計籌劃方案……
將另類進行到底!
仔細研讀表決通過后的《個稅法》,小刀認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最早會在2018年10月1日,最晚會在2018年12月31日退出歷史舞臺。是早是晚,要看具體文件的規(guī)定。
理由:修訂后《個稅法》的綜合所得是按年計算的;原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個稅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2005]9號)是建立在工薪所得按月計算征收的基礎上的……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02
2018年8月31日,《個稅法》修訂稿表決通過,財稅人掀起了轟轟烈烈地學習熱潮……學習中,小刀有些許心得體會,記錄下來與大家共勉。
首先小刀注意到個稅的征稅范圍,原《個稅法》第十一項,修改案的第十項“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這個兜底條款不見了
在過去38年的個稅征管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兩者共同行文利用授權(quán)將原《個稅法》征稅范圍之外的,納稅人的大約十一項非稅所得解釋為個稅征稅范圍的“其他所得”,征收了個人所得稅。
這十一項所得的個稅是收到了,但非常勉強,有幾條甚至與個稅法立法本意相距甚遠,難逃濫用之嫌。
將明顯不屬于個稅征稅范圍的所得,硬性塞入“其他所得”的兜底條款中,也層起引過憤憤不平,但終因沒人敢或沒人有精力或沒人愿意提起合法性審核,或因知道提起合法性審核也無用而鮮見提起……敢怒不敢言,只能道旁側(cè)目,積聚了滿腔不滿而已……
本次《個稅法》修訂,彰顯立法進步:立法權(quán)集中,避免過渡授權(quán),實在無法避免的,杜絕越級授權(quán)。
具體表現(xiàn)之一,“免稅所得”的界定由國務院決定。具體是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之第十項“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具體表現(xiàn)之二,第五條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項目中,“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有人擔心,實施條例授權(quán)由國務院制定,國務院會不會在實施條例中再授權(quán)財政部或國稅總局界定“其他所得”呢?“其他所得”會不會起死回生呢?
不必擔心,應該不會的。我國《立法法》在這方面是有嚴格規(guī)定的。
大家應該可以高枕無憂,應該再也不會因被“其他所得”而戰(zhàn)戰(zhàn)兢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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