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
的通告
為加強全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輸油氣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管道安全穩(wěn)定運行,滿足全省生產(chǎn)建設、居民生活對油氣供應的需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簡稱《管道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quán)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nèi)及時調(diào)查處理。
二、本《通告》所指管道附屬設施主要包括: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等。三、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六)在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gòu)造區(qū)域范圍內(nèi)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四、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五米地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zhì)、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chǎn)養(yǎng)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gòu)筑物。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nèi),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方可進行防洪和航道通暢的養(yǎng)護疏浚作業(yè)。
六、進行下列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yè);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nèi),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nèi),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yè)協(xié)商確定施工作業(yè)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xié)議;協(xié)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yè)的決定。
七、管道及附屬設施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后開工或者后批準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對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搬遷或者增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建設工程一方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八、對違反《管道保護法》規(guī)定、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九、本通告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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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文件蘇政發(fā)〔201*〕12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通告
為加強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輸油氣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管道)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管道安全穩(wěn)定運行,滿足全省居民生產(chǎn)、生活對油氣供應的需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0號,以下簡稱《管道保護法》),特通告如下:
一、管道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quán)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
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nèi)及時處理。
二、根據(jù)《管道保護法》規(guī)定,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在《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gòu)造區(qū)域范圍內(nèi)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三、根據(jù)《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五米地域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zhì)、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chǎn)養(yǎng)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gòu)筑物。
四、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五百米地域范圍
內(nèi),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前提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yǎng)護疏浚作業(yè)除外。
五、進行下列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yè);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nèi),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cè)各二百米和《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nèi),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yè)協(xié)商確定施工作業(yè)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xié)議;協(xié)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yè)的決定。
六、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對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七、管道企業(yè)應當切實履行《管道保護法》規(guī)定的義務,建
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加強對管道的保護。
八、管道企業(yè)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將管道企業(yè)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鐵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管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九、對違反《管道保護法》規(guī)定、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依法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題詞:經(jīng)濟管理管道設施△安全保護通告
4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年10月19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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