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縣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促進各級各類學校、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規(guī)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山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教育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教育內部審計是我縣教育局內審機構、內審人員對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獨立監(jiān)督、評價。二組織和領導
第三條教育內部審計機構在教育局局長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部門的規(guī)章制度,獨立開展內審工作,對教育局局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檢查。
第四條教育局局長領導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并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完善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及時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
(三)支持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四)對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五)及時處理審計懲處事項;
(六)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yè)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教育內審機構應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配備具有內部審計崗位資格的專職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請?zhí)丶s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
第六條教育內審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第七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審人員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第八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九條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四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二)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
(三)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五)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六)建設、修繕工程項目;(七)對外投資項目;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九)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十)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十一)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教育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系統(tǒng)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教育局局長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教育內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教育局黨委會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事項進行審計。第十二條教育內審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提供財務收支預、決算、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三)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shù)據和資料,勘察現(xiàn)場實物;(四)參加教育局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轉移、隱藏、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教育局黨委會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七)參與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八)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移交紀檢、監(jiān)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第十三條教育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部門內審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教育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經教育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五工作程序第十四條教育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據縣教育局的中心任務和上級部門內審機構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階段性審計工作計劃,報經局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并于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yè)務的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涉及有關單位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審計通知書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
(三)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取得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經證據提供者簽證;審計人員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可隨時向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
(四)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五)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教育局局長審批;
(六)內審機構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六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實施意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審機構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教育局負責人后予以處理:(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六)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實施意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由教育局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
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七附則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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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浙江省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以下簡稱教育審計)制度,規(guī)范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根據教育部201*年第17號令《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教育系統(tǒng)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教育審計是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機構獨立監(jiān)督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xiàn)事業(yè)目標。
第三條教育系統(tǒng)堅持依法治教、加強管理,應建立和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教育審計工作為教育改革和發(fā)展服務,促進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政法規(guī),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省屬高校及其他教育事業(yè)、企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章組織和領導
第五條浙江省教育廳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省教育審計工作,并對所屬單位實施審計。
各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本地區(qū)教育系統(tǒng)審計工作,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實施審計。各高校及其他教育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審計。
第六條教育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并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完善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及時審批年度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
(三)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四)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及時處理審計懲處事項;
(六)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yè)職務評聘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審計機構指導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本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二)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和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
(三)及時做出工作部署,指導和督促本地區(qū)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四)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xù)教育,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五)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出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
(六)維護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高等院校內審機構應對附屬單位內審機構履行指導職責。
第三章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各市、縣(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院校必須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的原則設置獨立的審計機構;其他教育事業(yè)、企業(yè)單位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內部審計崗位資格的審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zhí)丶s和兼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教育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yè)務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四條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xù)教育。
第四章職責和權限
第十六條教育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二)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
(三)預算內、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使用和管理;(五)固定資產的使用和管理;(六)基建、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及對校辦企業(yè)投資項目;(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九)資金的風險與效益;(十)有關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十一)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教育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十八條教育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教育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
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審查會計報表、憑證、帳簿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shù)據和資料,勘察現(xiàn)場實物;
(四)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五)對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七)參與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條教育審計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部署,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教育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據,并經被審單位簽證,編制審計工作底槁。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六)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九條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機構和審計人員,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浙教審(1996)282號文同時廢止。第三十一條民辦學?梢愿鶕䦟嶋H情況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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