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成立吉慶村扶貧互助社的報告
請求成立吉慶村扶貧互助社的報告
縣扶貧辦:
吉慶村位于新化縣城東北部,地處吉慶鎮(zhèn)中心地帶。全村共有居民1129人,286戶,19個居民小組,呈四大院落分布。我村村民生產積極性高,但由于資金缺乏,經濟發(fā)展多年來一直較為滯后,貧困農戶脫貧致富矛盾突出。近年來,在上級扶貧政策和資金的引導下,我村大力發(fā)展種植、養(yǎng)殖業(yè),對促我村農業(yè)產業(yè)結構調整和經濟發(fā)展,促進農民增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現(xiàn)根據廣大農戶要求,擬成立吉慶鎮(zhèn)吉慶村扶貧互助社。目前已有50余戶農民要求加入扶貧互助社,并主動交納了基準互助基金。
為進一步擴大互助效果,充分發(fā)揮互助作用,經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吉慶村扶貧互助社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理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理事會理事長:康練武,會計:康紅衛(wèi),出納:劉歡英;監(jiān)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監(jiān)事會會長:吳德化,監(jiān)事員:康燦光、李志專、張秀之。
懇請縣扶貧辦批準我村成立村級扶貧互助社為感!
吉慶鎮(zhèn)吉慶村村民委員會201*年12月1日
擴展閱讀:新化縣吉慶鎮(zhèn)吉慶村村扶貧互助社章程
新化縣吉慶鎮(zhèn)吉慶村村扶貧互助社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財政
部國開辦發(fā)[201*]103號文件精神,在新化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幫助和推動下,按照新貧[201*]9號《新化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關于做好201*年貧困村互助資金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名稱:本互助社定名為“新化縣吉慶鎮(zhèn)吉慶村扶貧互助社”(以下簡稱互助社)。
第三條本互助社的目的:立足扶貧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則,以資金為紐帶,促進農民經濟上的聯(lián)系與合作,建立自助長效發(fā)展機制,提高農民自我發(fā)展、持續(xù)發(fā)展能力,有效推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良性協(xié)調發(fā)展。
第四條本互助社的性質:在上級政府的扶持下,以貧困農戶為主體發(fā)展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農副產品加工和營銷等經營活動。按照“資金民有、責任自擔”的原則,實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五條本互助社的任務:
(一)通過創(chuàng)立貧困村村民發(fā)展互助資金,調劑村民的資金短缺,緩解村民生產資金緊張的矛盾;
(二)通過互助社推動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發(fā)展的能力,培育新型農民;
(三)促進農民通過資金的聯(lián)合,逐步實現(xiàn)生產和購銷聯(lián)合與合作,形成農民為主體的資金合作、生產合作和購銷合作相結合的農村經營新機制,以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第六條本互助社的原則:
(一)互助社設在行政村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管理歸互助社理事會。(二)農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加入互助社需交納互助基金,特困戶經理事會商議可少交或免交互助金,享有和其他農戶同等權利,并可優(yōu)先獲得資金和技術支持;
(四)互助資金在互助社封閉運行,有借有還,周轉使用,滾動發(fā)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五)加入互助社以戶為單位,每戶一人,加入實行一票表決制;
(六)不得吸儲,不得從事其它未經許可的金融和經營活動;
(七)堅持貧困優(yōu)先的原則,優(yōu)先支持貧困戶農戶、婦女發(fā)展生產。
第七條互助資金的構成(一)財政扶貧資金;(二)社員入社資金;
(三)接受的社會各界以扶貧為宗旨無附加條件的捐贈款;
(四)本互助社經營贏利部分按比例提留的資金;第八條本互助社依法開展各種互助活動,接受上級業(yè)務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發(fā)展扶貧互助社的社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貧困村村民;(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義務;(三)有勞動生產能力的貧困村村民;(四)同等條件下婦女優(yōu)先。
第十條村民加入互助社的程序是:
(一)以戶為單位提交申請書、填寫申請表格;(二)由村互助社籌備小組進行資格審查認定,每戶只登記一名社員;
(三)繳納入社資金;
(四)由互助社發(fā)給社員證。第十一條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互助社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對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四)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權利。第十二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二)交納互助基金;
(三)按時歸還借款本金和占用費;(四)及時積極向互助社反映問題,不做損害互助社利益和聲譽的事情;
(五)退出互助社時應提前半個月向互助社提出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方可退出互助社。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本互助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批準予以除名,辦理退出互助社手續(xù),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二)不履行社員義務的;
(三)長期不參加本互助社組織的活動的;
(四)其行為給本互助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的。被除名的互助社社員的入社資金于滿規(guī)定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個人出資部分。政府全額資助、部分資助部分不得退還本人。
第十四條社員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辦理入互助社手續(xù)后,繼續(xù)承擔權種和義務。
第三章機構
第十五條本互助社設立全體社員大會,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社員大會由社員組成。第十六條全體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發(fā)展互助資金實施辦法和章程及資金操作規(guī)程;決定互助社的解散與其它互助資金組織合并、聯(lián)合等重大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互助社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人員;
(三)審議批準村互助資金的運作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議決定擴大入社本金及認購相關事宜;(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社員大會由本社理事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由管理機構或1/3以上社員提議,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扶貧部門也有權提議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互助社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出席方有效,表決實行一戶一票制。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互助社設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
(一)理事會是互助社的管理和執(zhí)行機構,負責互助社的日常工作,由3人組成,負責互助社的資金運行和日常管理。由全體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對全體社員大會負責,任期三年。理事會理事長由社員大會討論決定。(二)理事會主要職責是:(1)執(zhí)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2)組織社員共同制定互助資金管理等各項制度;(3)農戶入社資金額度;
(4)項目申報審批條件、程序和權限;(5)借款金額、用途、期限、還款的方式、借款戶的比例;(6)管理費的收取和使用;(7)農戶信譽等級考評;
(8)組織實施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9)負責借款的審批、發(fā)放、回收等具體事務。
理事會理事會要定期召開社員大會,公開互助社運行狀況,重大事項由社員大會討論確定。
(三)監(jiān)事會是互助社的日常監(jiān)督機構,一般由4人組成,負責監(jiān)督資金的運行和理事會的工作。(四)監(jiān)事會選舉辦法
(1)經社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2)不得兼任理事會工作;(3)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4)如遇特殊情況,可召開社員大會提前改選。(五)監(jiān)事會主要職責是:
(1)監(jiān)理會執(zhí)行互助社章程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2)監(jiān)督資金發(fā)放和收回過程;(3)監(jiān)督公開公示的程序和過程;(4)接受社員的投訴,并與理事會協(xié)商解決問題的辦法;(5)向上級扶貧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互助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本互助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guī)》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一條互助社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只允許本社社員本人使用,不得向非本社社員發(fā)放。
第二十二條需用互助金時應填寫書面申請后,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后方可發(fā)放。
第二十三條互助社社員按居住區(qū)域劃分若干小組,使用互助資金實行擔保制度,降低資金運行風險,每個申請使用互助金的社員需要三人擔保,才可使用互助金。第二十四條社員使用互助金根據入股多少,確定借款人金額,每股以200元計算,可享受股金的4倍資金數(shù)額,即每入股200元可借款800元,以此推算。
第二十五條入股股金不計利息,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收益紅利,具體收益分配視運行情況由社員大會討論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互助社互助資金借款擔保規(guī)定如下:(一)借款擔保人必須是本村“互助資金”互助社的社員;(二)凡本村“互助資金”互助社的社員,以互助小組為單位,以小組為單位均可做其他社員的借款擔保人,但每個社員在擔保期內不得同一時間做重復擔保;(三)實行本村“互助資金”互助社社員內部互助小組“聯(lián)保制”。
第二十七條本互助社互助資金借款程序是:
(一)社員寫出借款申請(包括借款用途、項目效益、擔保
人、還款時間、違約保證等),本人和擔保人簽字按手;
(二)中心組審查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后批準并經互助社簽章;
(三)簽定借款合同;(四)互助社發(fā)放借款。
第五章互助社社員及管理人員紀律規(guī)則
第二十八條互助社社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向他人轉借互助資金,如發(fā)現(xiàn)應退回借款,取消當年本人借款。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挪用轉借互助資金,如發(fā)現(xiàn)除退回借款外,公開向社員檢討并公示,若因此造成資金流失,應賠償資金,解除職務。
第三十條辦理借款除必須的辦公手續(xù),不得向借款人員收取任何禮物,更不得索要財務,如發(fā)現(xiàn)此類事件,應由理事會向社員做出合理解釋,并公開檢討。第三十一條互助社社員借款到期,必須按借款約定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應提前一周向理事會說明情況,經理事會審議后決定是否可以延期歸還。第三十二條借款到期,不按期歸還,又不積極主動向理事會說明情況,由擔保人共同承擔責任。拒不歸還的,除強制性歸還外,提請社員大會討論,解除社員資格。
第六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審定確認后可辦理終止。
(一)本互助社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無法開展活動;(二)與其它互助資金組織合并;
(三)入社資金虧損四分之一以上,不能繼續(xù)運作;(四)互助社活動消亡。
第三十四條在確認解散后,理事會應在30天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本互助社決定解散時,由縣、鎮(zhèn)兩級領導小組與社員組成清查小組,對本互助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互助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三)抵償債務;
(四)將剩余財產上交財政或作慈善事業(yè)或轉讓給同類機構運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互助社社員大會通過,并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未盡事宜,由新化縣吉慶鎮(zhèn)吉慶村扶貧互助社提出,經全體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互助社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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