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
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
實施管理辦法
為健全中小學校督導制度,規(guī)范學校辦學行為,根據(jù)《教育督導條例》和市《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實施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管理辦法。
一、責任督學的聘任
1、教育督導部門根據(jù)區(qū)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guī)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3-5所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在201*年底前將掛牌督導覆蓋到全區(qū)所有中小學校(含教學點)。
2、區(qū)直學校的責任督學由政府教育督導部門遴選聘任,中心校所屬學校的責任督學由中心校負責遴選,報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聘任,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責任督學頒發(fā)督學證,實行注冊登記,直接管理。
3、督學證與標牌由上一級政府教育督導室設計,按相關程序統(tǒng)一制作。
4、教育督導部門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
5、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
二、責任督學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或退休的校長、教師、科研人員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員中遴選,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責任督學應符合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
2、熟悉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較強的業(yè)務能力;
3、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文字寫作能力和溝通表達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教育管理、教學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實績突出;
5、行政機關在編人員,或者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6、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清正廉潔;7、身體健康,能夠保證履行責任督學職責和完成任務所需要的時間。
三、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
1、對學校依法依規(guī)辦學進行監(jiān)督。2、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3、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4、發(fā)現(xiàn)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
5、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四、責任督學的督導事項
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1、校務管理和制度執(zhí)行情況。2、招生、收費、擇校情況。3、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4、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yè)負擔情況。5、教師師德和專業(yè)發(fā)展情況。
6、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7、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wèi)生情況。8、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六、責任督學的工作規(guī)范
1、責任督學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回避。
2、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3、發(fā)現(xiàn)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fā)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xiàn)場,及時了解并上報有關情況。
4、責任督學可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
5、督導結束后,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并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6、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于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7、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jiān)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和進行整改。8、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
七、責任督學的工作保障
教育督導部門經當?shù)亟逃姓块T同意,可指定學校為責任督學安排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條件。
八、督導結果的運用
教育督導部門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責任督學和教育督導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處理不了的問題,收集、匯總后報上級有關部門。責任督學的督導結果和督學建議,將作為對學校進行綜合評價、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考評的重要依據(jù)。在學校評優(yōu)評先、干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將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九、責任督學的管理
1、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2、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xù)聘;對考核優(yōu)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為健全中小學校督導制度,規(guī)范學校辦學行為,根據(jù)《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以下簡稱教育督導部門)為區(qū)域內每一所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根據(jù)區(qū)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guī)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
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tǒng)一規(guī)格制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lián)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條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fā)督學證,實行注冊登記,直接管理。
責任督學應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
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第三條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一)對學校依法依規(guī)辦學進行監(jiān)督。(二)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三)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四)發(fā)現(xiàn)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第四條責任督學對以下主要事項實施經常性督導:(一)校務管理和制度執(zhí)行情況。(二)招生、收費、擇校情況。(三)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四)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yè)負擔情況。(五)教師師德和專業(yè)發(fā)展情況。(六)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七)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衛(wèi)生情況。(八)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第五條發(fā)現(xiàn)危及師生安全的重大隱患,責任督學應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對各種突發(fā)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應第一時間趕赴現(xiàn)場,及時了解并上報有關情況。
第六條責任督學可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
督導結束后,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并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于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第七條責任督學要依法督導,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對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的情形要實行回避。
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第八條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jiān)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和進行整改。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它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
第九條各地要為責任督學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對新任責任督學進行入職培訓,對在職責任督學進行定期培訓、集中培訓。實行責任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建立督導信息直報系統(tǒng)。
第十條教育督導部門要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對年度考核稱職的督學,予以續(xù)聘;對考核優(yōu)秀的督學,給予表彰獎勵。對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干擾學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導活動中造成不良影響,及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未及時上報的,視不同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
第十一條教育督導部門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問題。教育督導及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jù)。在學校評優(yōu)評先、干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關于《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給出的范例僅供您參考拓展思維使用,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該篇文章建議您自主創(chuàng)作。
來源:網(wǎng)絡整理 免責聲明:本文僅限學習分享,如產生版權問題,請聯(lián)系我們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