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
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
年底前,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他們將承擔起監(jiān)督、指導的責任,對學校的招生、管理、課程設置、師德建設以及學生減負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督導。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fā)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我國正式建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
實際上,這項制度在一些地區(qū)已經實施。4個月前,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中學就發(fā)生了這樣一幕:醴陵市東片教育督導部門于5月13日派督學來學校進行隨訪督導,當即向校方指出了男生宿舍水管嚴重漏水等問題,要求學校召集相關人員(主要是后勤總務主任、宿管人員、學校負責安全工作的直接負責人)進行當面交流,并隨即下發(fā)了書面整改通知書
同湖南醴陵一樣,目前我國已經有一半以上的縣(市、區(qū))建立了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制度。這一舉措,被比喻為“教育警察”來了。
誰來監(jiān)督
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
“在中小學校實施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責任督學依照《教育督導條例》和《辦法》對學校實施常態(tài)化、公開化監(jiān)督指導,有利于規(guī)范學校辦學行為,堅持依法辦學,切實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提高教育質量。”教育部督導辦主任何秀超介紹。
《教育督導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了督學應具備的6個條件,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學歷,業(yè)務能力,身體條件。《辦法》也規(guī)定責任督學應符合這些基本條件,并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fā)督學證。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辦法》還規(guī)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
根據(jù)《辦法》,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部門管轄區(qū)域內每一所中小學校設置責任督學,對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根據(jù)區(qū)域內中小學校布局和在校生規(guī)模等情況,按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兼顧小學、初中和高中各個學段(含直屬學校)?h級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tǒng)一規(guī)格制作標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lián)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
“很多社區(qū)里都會公示片區(qū)警察的照片、姓名,教育督導與之類似,有問題時,公眾第一時間能夠聯(lián)絡到該督導。”何秀超介紹。
怎么監(jiān)督
采取隨機聽課、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導
據(jù)了解,責任督學有五項基本職責:對學校依法依規(guī)辦學進行監(jiān)督;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fā)現(xiàn)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根據(jù)《辦法》,責任督學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于1次。進行經常性督導可采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督導結束后,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并及時向教育督導部門提交報告。
記者了解到,實行責任督學制度是世界上教育制度較完善國家的普遍做法。英國、法國是教育督導制度建立較早、較完善的國家。英國于19世紀30年代開始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為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1993年英國成立了國家教育標準局,其負責人為總督學,現(xiàn)有皇家督學400余人,獨立督學3000余名,對所有公立學校和一些獨立學校及各種類型教育機構開展督導工作。法國于19世紀初開始建立教育督導制度,現(xiàn)有總督學220名,學區(qū)督學600名,省督學1600名,各級督學對學校的監(jiān)督、指導包括學校執(zhí)行教學大綱和學校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及教學質量情況以及小學、初中和高中教師的工作情況。
監(jiān)督能否到位
將督導結果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jù)
如何讓督學發(fā)揮實效是落實責任督學制度的關鍵。記者了解到,很多地方探索了不同的思路。
為實現(xiàn)督學“有地位”、有“底氣”,湖南醴陵實現(xiàn)了督學的“五個有”有專門的辦公機構、有專職的督導人員、有工作經費、有獨立的財務賬目、有嚴格的督導工作規(guī)章制度。目前全市五個片區(qū)共有29名專職督學、33名兼職督學,每個片區(qū)還聘請了2030個人民評議員,評議責任區(qū)內學校工作。
山東省濰坊市賦予責任督學更多職權。市縣兩級責任督學除享有《教育督導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職權外,還被賦予了評優(yōu)表彰和“一票否決”建議權。
據(jù)介紹,以往評價教育辦得好不好,主動權掌握在主管教育的地方政府手中,甚至學校手中。教育出了問題,教育質量不高,公眾無從反映,地方政府或者學校也不會主動“追究”自己的責任。因此,讓社會評價,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是教育督導的重要目標,也是教育發(fā)達國家的成熟經驗,更是我國教育未來發(fā)展的重要方向。
因此,《辦法》對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了相應要求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jù)。在學校評優(yōu)評先、干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要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為保證經常性督導工作的順利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學校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jiān)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并進行整改。對不按要求接受督導和整改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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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政法干警考試熱點:中小學“配督學”應去行政化
截至今年底,我國30多萬所中小學均將配置“掛牌”責任督學(9月24日《揚子晚報》)。
配責任督學,這一經驗來源于英國,其出發(fā)點甚好,也是教育改革的一次“跨步”。我們在欣喜的同時,亦保持謹慎的期待。
之所以說是“謹慎”,源于我們熟悉的一個常識,即“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畢竟,國情的不同,很多事情是不能簡單復制的。
首先一個問題便是,督學如何出任?教育部的《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fā)督學證。這意味著,督學其實是任命制。任命制的弊端,早已顯現(xiàn)出來?梢灶A料的是,既然是任命制,一些領導自然會把督導部門當成二級部門,又加上督學的工作性質會對自己的工作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那所謂的督學,很可能是一些領導的親信。
此外,《辦法》還規(guī)定,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專兼結合。這雖然說是“專兼結合”,但主要還是“兼職”性質。這樣的模式,并不是專業(yè)化的操作模式,這樣的隊伍能否做好督導工作,的確是存疑的。
最后,仍有一個問題無法忽視,那就是教育行政化一直飽受質疑,而任命制的督學,顯然是教育行政化的又一注腳。因而,“配責任督學”機制要想行得更遠,先要去行政化,改為聘任制,然后要走專業(yè)化路線,如此,才能確保督學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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