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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陽縣人民法院案件信息錄入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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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陽縣人民法院案件信息錄入規(guī)則

崇陽縣人民法院案件信息錄入規(guī)則

討論稿

為了規(guī)范案件綜合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應用,加強我院案件信息錄入工作的長效管理,確保信息錄入及時、準確、完整,真正實現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資源共享,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條網上案件信息應按照案件流程的信息錄入要求及時、準

確、完整的錄入,要與案件的實際運行同步進行。

第二條案件信息錄入按照層級管理的要求,嚴格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嚴禁越權操作。將賬號借給他人(包括內勤、書記員)使用,系統(tǒng)視為責任人自行使用,有關責任自行承擔。

第三條各業(yè)務庭室根據工作職能承擔相應的信息錄入任務。立案庭負責立案信息的錄入,審判庭、執(zhí)行局負責立案后案件信息的錄入。

第四條派出法庭的案件信息由法庭自行錄入。

第五條立案、結案、審限等關系審判效率的信息一經錄入不得變更。

第六條審判庭對案件上訴情況進行信息錄入后,方可將上訴案卷轉交立案庭,否則立案庭不予接收移送。

第七條案件信息錄入人員對所錄入信息要認真核實,及時糾正錯誤,確保案件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章信息分類

第八條立案庭錄入案件起訴基本信息(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

本信息類、立案案由類、附加信息類)、訴訟費信息(立案標的、緩減免情況登記、訴訟費繳納情況),訴前保全等信息應當錄入。

第九條審判庭審判員負責錄入案件信息項目:

(1)補正完善立案信息。立案庭誤填或漏填的應補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變化的應進行修改,追加當事人的應當及時進行信息錄入。

(2)審理流程信息,包括審判庭組成人員、管轄異議、訴訟保全、審限管理等信息。

(3)結案基本信息,包括結案案由、標的、方式及當庭、缺席判決情況。

(4)生成相關法律文書,包括各類裁定書、通知書、判決書、調解書等。調解和好、即時結清等未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應當在調解書模板中粘貼調解協(xié)議。

(5)審理中發(fā)生的訴訟費信息,指訴訟過程中補交的訴訟費、反訴費、訴訟保全費及其減免緩情況。立案庭已收取的不能再次填寫。

第十條要求審判人員錄入的信息必須由審判人員錄入,書記員不得代替操作。

第十一條審判庭書記員負責案件信息錄入項目:

送達、開庭、宣判、結案、上訴、二審結果、文書生效等流程信息,粘貼開庭筆錄。

第十二條執(zhí)行庭執(zhí)行人員負責案件信息錄入項目:補正完善立案信息、案件執(zhí)行信息、結案基本信息、案件執(zhí)限管理信息、生成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執(zhí)行筆錄、執(zhí)行通知書、裁定書、決定書、債權憑證等)。第十三條執(zhí)結案件以輸入訴訟費用正式票據號作為收回執(zhí)行費依據。

第十四條派出法庭每周到立案庭進行信息錄入,并于每月15日前將當月案件信息登記完畢。

第十五條審監(jiān)庭再審案件、民二庭審查破產程序、立案庭所辦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均分別按照刑事、民商、行政案件的要求填報。

第十六條庭長工作:每日登錄“庭長辦案系統(tǒng)”,核對新收案件與紙質卷宗是否一致,并負責分案,對不屬于本庭負責審理的案件,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進行退案。

根據授權確定案件適用程序、指定合議庭成員、撤銷法庭預定。

根據授權審批法律文書,審批后轉分管院長批準簽發(fā)。

第十七條分管院長工作:每日登陸“領導決策輔助分析系統(tǒng)”,對分管庭(局)的以下報批事項進行審查、批準。

(1)批準退案、變更承辦人、延長審限;(2)批準結案;

(3)批準其它根據授權應當審批的事項。

第十八條各業(yè)務庭設統(tǒng)計員一名,負責庭(局)內案件信息錄入的監(jiān)督檢查,各統(tǒng)計員每月將本庭(局)生成的報表與實際收結案信息仔細核對,保證數據的準確、一致。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庭長報告,并督促和協(xié)助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必要時請求網絡管理員幫助。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員工作:檔案管理員應登錄“案件歸檔”系統(tǒng)對各庭室待歸檔的案件明細進行核對,完成案件歸檔。待歸檔的案件必須是已經過評查的案件,否則不予歸檔。

第三章監(jiān)督

第二十條網絡管理員對各庭(局)的案件錄入情況實行總體監(jiān)控和檢查,內容包括:信息錄入是否及時、準確、完整,結案是否超審限以及各審理階段是否超限。

第二十一條對于不屬于影響審判效率的錯誤操作確需變更的,應由承辦人填寫《信息更改審批表》,經分管院長同意后,交由網絡管理員進行更改。

第二十二條網絡管理員對案件流程操作有指導和監(jiān)督的義務。第二十三條網絡管理員要切實履行職責,不得濫用權力。第二十四條研究室對電子卷宗按照以上規(guī)定進行抽查,并對發(fā)現的問題按月通報,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guī)則由審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擴展閱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信息錄入規(guī)定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信息錄入

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審判執(zhí)行信息錄入工作,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法(試行)》、《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規(guī)程(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院審理、執(zhí)行的各類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信息及信訪接待信息均納入信息系統(tǒng)管理。

第三條審判執(zhí)行信息按照信息的屬性分為以下三類:

(一)流程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立案情況、審前準備情況、審理情況、評議裁判情況、執(zhí)行情況、歸檔情況、案后情況等審判執(zhí)行流程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二)文書和筆錄信息:案件審理、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和筆錄信息。

(三)卷宗信息:案件審理、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卷宗信息。

第四條根據信息的種類,審判執(zhí)行信息的錄入,采取分工錄入和集中錄入兩種方式。

流程信息、文書和筆錄信息按照審判執(zhí)行流程的進程階段采取分工錄入的方式,由各業(yè)務庭、辦公室錄入,審判委員會筆錄、審限變更信息由審判管理辦公室錄入。

卷宗信息采取集中掃描錄入方式,由辦公室錄入。

第二章立案信息的錄入第五條立案信息由立案庭錄入。

第六條立案庭在立案時,應告知案件當事人查詢本案件信息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七條立案信息:

(一)基本信息:案號、案件來源、收到訴狀日期、案名、收案案由、是否重大疑難敏感新類型案件、是否涉軍、五涉情況、審查人、審查日期、審查意見、立案日期、卷宗材料。

(二)立案審批信息:移送審批日期、審批意見、審批人、審批日期,報分管院領導審查日期、院領導審批意見、審批院領導、院領導審批日期。

(三)當事人信息:當事人名稱、訴訟地位、一審訴訟地位、主體類型。

當事人其他信息: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寫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yè)、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辯護人)姓名、職務。

(四)原審信息:原審法院、案號、案由、審判程序、立案日期、結案日期、結案方式、生效日期、原裁判類型。

(五)收費信息:收案標的、應收訴訟費、減免緩情況(數額、審批人、審批日期)。

(六)分案信息:采用自動分案的方式確定承辦人,根據承辦業(yè)務庭庭長的決定確定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庭長決定變更承辦人的,要錄入變更理由;移交業(yè)務庭時間、承辦業(yè)務庭、承辦人、合議庭其他成員、書記員。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申請再審案件、執(zhí)行案件以及審判監(jiān)督一庭、審判監(jiān)督二庭的案件,直接分配到承辦業(yè)務庭,分案信息由承辦業(yè)務庭錄入。

(七)排期信息:開始時間、結束時間、開庭地點、用途。

第八條送達信息:辦理送達手續(xù)日期、應送達日期、送達內容、送達方式、受托法院、公告日期、交郵日期、送達日期、送達人、受送達人、簽收人、代簽人或轉交人、簽收時間、是否拒不簽收、未送達原因;采用特快專遞送達的,系統(tǒng)根據特快專遞登記情況自動填寫。

第九條管轄權異議信息:管轄權異議人、管轄權異議日期、管轄權異議類型、承辦人、合議庭、裁定日期、審理過程、審理結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結果及日期、受移送法院、移送日期。

管轄爭議信息:爭議法院、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法院裁定情況、爭議處理主體、處理結果、處理日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結果及日期、受移送法院、移送日期。

第十條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信息:保全類型、發(fā)動方、申請人(委托法院)、申請理由、被申請人、申請日期、申請金額、證據編號、申請財產、裁定日期、裁定結果、移交立案庭日期、保全措施、先予執(zhí)行事由、執(zhí)行日期、實際執(zhí)行金額、解除保全的申請日期、裁定日期、解除保全日期、解除保全原因。

第十一條立案調解信息:調解類型、承辦人、調解人、調解日期、調解書送達日期、調解書。

第三章審理信息的錄入

第十二條審理信息主要由承辦業(yè)務庭錄入。

增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變更開庭時間、再次開庭等信息由立案庭錄入。

督辦信息、歸檔信息由辦公室錄入。第十三條審前準備信息:

(一)閱卷情況:筆錄類別、制作人、制作時間、正文。

(二)證據交換情況:證據交換時間、主持人、證據交換筆錄。

(三)庭前合議情況:合議時間、審理方案正文。

(四)檢察院借卷情況:通知閱卷時間、借閱人、借閱時間、歸還時間。

(五)指定辯護人情況:指定辯護人姓名、身份、單位、指定時間。

第十四條案件審理信息:

(一)庭審(聽證)情況:開庭(聽證)時間,書記員制作庭審錄音錄像、庭審筆錄。

(二)調查取證情況:調查取證時間、地點、具體地點、完成時間、取證人、取證筆錄。

(三)司法鑒定情況:是否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理由、是否當事人委托、委托鑒定人、申請時間、作出鑒定決定時間、移交技術室時間、委托時間、鑒定結論時間;委托鑒定內容、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依據及技術、鑒定過程說明、鑒定結論;是否當事人質證、質證時間、鑒定機構對當事人異議的回復、鑒定人是否出庭。以下信息自動從《司法鑒定系統(tǒng)》中提取:委托時間、鑒定結論時間,委托鑒定內容、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依據及技術、鑒定過程說明、鑒定結論。

(四)審理報告情況:制作時間、正文。第十五條評議和裁判信息:

(一)合議情況:審理報告提交合議庭時間、合議時間、合議庭決議、合議庭筆錄。

(二)調解情況:調解類型、承辦人、調解人、調解日期、調解書送達日期、調解書。

(三)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情況:提交時間、研究時間、會議結果、會議筆錄。

(四)審委會情況:簡要案情、討論焦點、提交審委會報告、提交庭長審核時間、庭長審核時間、分管院長簽發(fā)時間、提交審委會時間、研究時間、審委會決議、是否改變合議庭決議。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請示情況:請示時間、請示函;是否答復、答復時間、答復函。

(六)裁判情況:提交庭長審核或簽發(fā)時間、庭長審核或簽發(fā)時間、提交分管院長簽發(fā)時間、分管院長簽發(fā)時間、宣判情況、裁判文書。

(七)送達情況:同第八條。第十六條審理基本信息:

(一)刑事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響、共同犯罪、是否開庭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原因。

(二)民事一審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響、共同訴訟類型、涉訴種類、涉訴原因、是否開庭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原因。(三)民事二審、再審、復議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響、共同訴訟類型、是否開庭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原因。

(四)行政一審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響、共同訴訟類型、案件類別、行為種類、是否開庭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原因。

(五)行政二審、再審、復議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響、共同訴訟類型、案件類別、行為種類、是否開庭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原因。

(六)賠償案件:案件大小影響、是否開庭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原因。

(七)執(zhí)行復議案件:書面審查意見。第十七條以下結案信息由承辦業(yè)務庭錄入:

(一)刑事案件:改判原因、發(fā)回重審原因、撤銷原裁定的處理、撤訴類型、撤訴處理事由、終止事由、定罪量刑情況。

(二)民事一審案件:是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撤訴類型、撤訴處理事由、終結事由。

(三)民事二審、再審、復議案件:是否支持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改判原因、發(fā)回重審原因、撤銷原裁定的處理、撤訴類型、撤訴處理事由、終結事由、調解事由。

(四)行政一審案件:撤訴類型、終結事由、被告敗訴原因、賠償方式、提起行政賠償的種類。

(五)行政二審、再審、復議案件:改判原因、發(fā)回重審原因、撤銷原裁定的處理、撤訴類型、終結事由、調解事由、被告敗訴原因、賠償方式、提起行政賠償的種類。(六)國家賠償案件:賠償方式、賠償金額、賠償時間。

(七)執(zhí)行復議案件:是否改變或糾正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行為、改判原因、撤銷原裁定的處理、撤訴類型、撤訴處理事由、終結事由、調解事由。

第十八條審理階段立案庭錄入以下信息:(一)當事人變更信息。同第七條第三項。(二)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信息:當事人名稱、訴訟地位、變更內容。

(三)排期變更及再次排期。同第七條第七項。

(四)結案信息:結案案由、結案方式、生效日期。

(五)收費信息:實收訴訟費金額。

第十九條審限變更信息由審判管理辦公室錄入:類型、中止事由、延期審理事由、扣除審限事由、其他事由、起始日期、結束日期、申請審限變更日期、審核庭長、庭長審核日期、審批院長、院長審批日期、送審判管理辦公室日期,如超審限填寫超審限原因。

第二十條案件督辦信息由辦公室錄入:案名、收件時間、來件單位、案件類別、到期日期、代表單位、承辦日期、聯(lián)系電話、來件文號、處理階段、案件性質、交辦人、是否旁聽、旁聽人數、承辦單位、是否答復、答復人數、代表姓名、承辦人、辦理結果、辦結日期、承辦單位領導意見、旁聽代表級別;內容提要、辦公室意見、辦理情況、批示領導、交辦函號、回復時間、回復方式、回復情況、回復份數、存檔情況、交辦函、處理單。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在歸檔階段錄入以下信息:接收人、立卷人、歸檔人、全宗號、目錄號、卷宗號、光(磁)盤號、正卷冊數、副卷冊數、正卷頁數、副卷頁數、并卷情況、密級、保管期限、歸檔日期(結案日期)、保存地點。

第四章案后信息的錄入

第二十二條案件上訴情況由立案庭錄入。提起上訴情況:上訴范圍、上訴類型、上訴人、上訴日期、上訴材料、撤回上訴日期、移送案件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日期。

二審結案情況: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卷日期、錄入日期、案號、結案日期、結案案由、結案方式、改判原因、發(fā)回重審原因。

第二十三條案件再審情況由立案庭錄入。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情況:再審原因、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函日期、移送案件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結案情況: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卷日期、錄入日期、案號、結案日期、結案案由、結案方式、改判原因、發(fā)回重審原因。

本院終審案件再審信息自動與原審情況關聯(lián)。

第二十四條案后信訪情況由立案庭在信訪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審判管理系統(tǒng)自動提取數據。

第五章再審立案信息的錄入

第二十五條再審立案信息由再審立案庭錄入。

第二十六條再審立案信息:(一)基本信息:案號、案件類型、申請時間、所屬轄區(qū)、申請事由、案由、材料內容、受理時間(簽發(fā)時間)。

(二)當事人信息:同第七條第三項。(三)原審信息:原審案號、承辦法院、案件類別、結案日期。

(四)送達信息:同第八條。

(五)分案信息:移送合議庭時間、接收合議庭、承辦人、審判長、書記員。

第二十七條再審案件審理信息:

(一)調卷情況:調卷函號、收函單位、調卷時間、應報時間、實際報送時間、收卷數、收卷人。

(二)詢問聽證信息: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法官、是否有新證據、聽證筆錄、參加人。

(三)評議和裁判信息:

1、調解情況:調解人、調解時間、調解結果。2、合議情況:合議時間、合議庭決議、合議庭筆錄。

3、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情況:研究時間、參加人、會議結果、會議筆錄。

4、審委會情況:簡要案情、討論焦點、提交審委會報告、提交庭長審核時間、庭長審核時間、分管院長簽發(fā)時間、提交審委會時間、研究時間、審委會決議、是否改變合議庭決議。

5、裁判情況:簽發(fā)時間、簽發(fā)人、文書類別、文書內容。

6、送達情況:同第八條。

第二十八條再審立案結案信息:審查處理結果、審查結案時間、撤訴時間、撤訴事由;再審案號、再審承辦人、再審結案時間、再審處理方式。

第二十九條案件轉交信息:

(一)移送情況:案號、移送部門、移送時間、移送人、卷宗材料、接收部門、接收時間、簽收人。

(二)退卷情況:退卷時間、退卷方式、退卷數。

第六章執(zhí)行案件信息的錄入

第三十條執(zhí)行實施案件信息由執(zhí)行庭錄入,錄入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每周至少一次導入《全國法院執(zhí)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三十一條執(zhí)行申訴案件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執(zhí)行庭錄入。

(一)立案信息:案號、案件來源、是否有領導批示、批示內容、收到申訴日期、案由、案件當事人、審查人、審查時間、審查意見、卷宗材料。

原審信息、當事人信息、分案信息、排期信息:同第七條。

送達信息:同第八條。

(二)審理信息:承辦人、合議庭成員、是否需要調卷審查、調卷函、案件書面審查意見、聽證時間、聽證筆錄、承辦人意見、承辦人意見形成時間、合議庭決議、合議庭決議形成時間、提交庭長審簽時間、提交審判委員會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報告時間。聽證信息:聽證人、聽證時間、聽證內容。(三)結案信息:結案日期、結案案由、結案方式、裁定書內容、裁定書簽發(fā)人、裁定書簽發(fā)時間。

第三十二條督促執(zhí)行案件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執(zhí)行庭錄入。

(一)立案信息:案號、案件來源、是否有領導批示、批示內容、收到申訴日期、案由、審查人、審查時間、審查意見、卷宗材料。

原審信息、當事人信息、排期信息、分案信息:同第七條。

送達信息:同第八條。

(二)審理信息:承辦人、合議庭成員、承辦人意見、承辦人意見形成時間、合議庭決議、合議庭決議形成時間、是否提級執(zhí)行、是否指定執(zhí)行,提交庭長審簽時間、提交審判委員會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報告時間。

案件督辦:督辦函內容、督辦函簽發(fā)人、督辦函簽發(fā)時間。

執(zhí)行法院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時間。

聽證信息:聽證人、聽證時間、聽證內容。(三)結案信息:結案方式、受指定執(zhí)行法院、指定日期、裁定書內容、裁定書簽發(fā)人、裁定書簽發(fā)時間。

第三十三條執(zhí)行協(xié)調案件由執(zhí)行局統(tǒng)一立案編號,執(zhí)行庭錄入。

(一)立案信息:案號、案件來源、是否有領導批示、批示內容、收到協(xié)調請求日期、案由、審查人、審查時間、審查意見、卷宗材料。原審信息、當事人信息、排期信息、分案信息:同第七條。

送達信息:同第八條。

(二)審理信息:承辦人、合議庭成員、承辦人意見、承辦人意見形成時間、合議庭決議、合議庭決議形成時間、提交審判委員會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報告時間。

執(zhí)行法院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時間。協(xié)調紀要:外省協(xié)調函內容、簽發(fā)時間、是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xié)調。

(三)結案信息:結案方式、協(xié)調紀要內容、協(xié)調紀要時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xié)調函、協(xié)調函簽發(fā)人、協(xié)調函簽發(fā)時間。

第七章信訪接待信息的錄入

第三十四條信訪接待信息由立案庭錄入。第三十五條信訪登記信息:

(一)基本信息:立案號、信訪人、來訪次數、來訪類型、登記時間、所屬轄區(qū)、初訪時間、來訪人數、本月來訪次數、申訴類別、是否屬重點穩(wěn)控人員、戶籍地與案發(fā)地是否一致、是否復查、是否屬越級訪、是否屬集體訪、是否非正常訪、是否屬非訴訪、是否息訪、本次來訪情況、案件執(zhí)行法院、申訴理由、案件承辦人、承辦業(yè)務庭、接訪人、是否收取材料、材料來源、接訪人意見。

(二)當事人信息:同第七條第三項。(三)信訪涉案情況:案號、經辦法院、涉案案件類別、審判程序、原告、被告、承辦業(yè)務庭、承辦人、審判長、其他合議庭成員、裁判結果、裁判日期、涉案案由、結案日期、基本案情。

(四)送達信息:同第八條。第三十六條文書信息:文書標題、制作時間、文書內容。

第三十七條辦理信息:

(一)基本信息:合議庭決議、領導審批意見、復查方式、息訴工作情況、復查立案時間、復查結果、轉辦部門、案件所處程序、是否一次性接訪、目前處理情況、簡要案情。

(二)調卷情況:函號、發(fā)函單位、擬稿時間、調卷時間、應報時間、函件內容、建議書、審判長、審判員、承辦人、書記員、合議時間、合議庭決議、附件、審核人、復核人、簽發(fā)人、上報時間、延期原因。

(三)案卷轉交情況:案號、案由、調卷時間、調卷人、收卷時間、收卷人、調卷、轉卷、轉卷時間、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復查聽證時間、合議時間、審查處理結果。

(四)發(fā)函情況:函號、收函單位、擬稿時間、發(fā)函時間、應報時間、函件內容、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簽發(fā)人、附件、印制份數、實報時間、延期原因、重點查明問題。

(五)聽證信息:聽證日期、聽證法官、地點、是否有新證據、聽證評議結果、聽證筆錄、參加人。

(六)院長接待情況:接訪院長、接訪時間、批示意見、回復結果、回復時間。

第八章卷宗信息的錄入第三十八條卷宗信息包括案件從立案、審理、裁判、執(zhí)行到結案歸檔的整個審判執(zhí)行流程中產生的所有檔案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條卷宗信息由辦公室集中掃描錄入,由相關部門按照《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規(guī)程(試行)》規(guī)定的審理環(huán)節(jié)和節(jié)點分段移交,一般應于司法行為結束3日內移交辦公室。具體如下:

(一)立案階段形成的訴訟材料應在移交承辦業(yè)務庭3日前送交辦公室。

(二)已進行證據交換的,將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錄入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證據交換結束之次日起算。

(三)訴訟保全申請書、擔保手續(xù)、裁定書及保全情況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辦理完送達手續(xù)之次日起算。

(四)先予執(zhí)行申請書、擔保手續(xù)、裁定書及執(zhí)行情況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辦理完送達手續(xù)之次日起算。

(五)每次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后,將有關訴訟文書、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線索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辦理完送達手續(xù)之次日起算。

(六)每次庭審結束后,將庭審筆錄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錄入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庭審結束之次日起算。

(七)案件審、執(zhí)結后,將判決書、裁定書、宣判筆錄、調解書及其他訴訟文書、和解協(xié)議、財產過付手續(xù)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錄入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以向最后一個當事人辦理完送達手續(xù)或過付財產之次日起算。(八)司法鑒定材料分期送交辦公室,向鑒定機構提交的委托材料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錄入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辦理完送達手續(xù)之次日起算;向委托單位送達的材料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錄入材料一并送交辦公室,時間從辦理完送達手續(xù)之次日起算。

(九)送達回證分期送交辦公室,時間從收到送達回證之次日起算。

(十)不服本院一審裁判的上訴狀、答辯狀等材料送交辦公室的時間從答辯期屆滿之次日起算;提審案件訴訟材料送交辦公室的時間從收到調卷函之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二審、再審的裁判書等訴訟材料送交辦公室的時間從收到裁決書之次日起算。

第四十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以上規(guī)定移交錄入的,應報審判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四十一條移交錄入的材料應達到裝訂卷宗的標準。

第四十二條材料移交辦公室的時間是每日上午8:4510:00,材料的取回時間為每日下午15:3017:00。

第四十三條移交材料時,由送交人填寫《訴訟材料錄入移交登記表》,該表各相關部門每案各一份,可多次使用,并由各相關部門保存?zhèn)洳。辦公室人員接收材料時,要當面清點核對,確認材料數量無誤并符合移交錄入材料的標準時方可接收,并向移交人出具收據單。各相關部門應憑收據單取回已錄入完畢的材料,取回已錄入完畢的材料時,亦應當面清點,確認無誤后簽收。第四十四條辦公室收到材料后應在2日內錄入完畢。辦公室應認真保管收到的材料,確保材料安全。

第四十五條辦公室應安排專人對掃描錄入完畢的卷宗信息進行檢查,確保錄入的材料整齊、清晰、完整,不得出現重復、遺漏及頁次顛倒等現象。

第九章信息的檢查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審判執(zhí)行信息的錄入應完整、準確、及時。

第四十七條承辦業(yè)務庭應按照《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規(guī)程(試行)》規(guī)定的期限在各階段工作完成后即時錄入相關信息,避免事后錄入降低工作效率。

第四十八條承辦業(yè)務庭對已在網上報結的案件應對照本規(guī)定認真檢查輸入的案件信息是否齊全,確認信息齊全后方可申請歸檔。

第四十九條承辦業(yè)務庭已申請歸檔的電子卷宗,辦公室應對照歸檔標準審查信息是否齊全;經審查符合歸檔標準的,準予歸檔;不符合規(guī)檔標準的,應及時退回。

第五十條審判管理辦公室根據《審判執(zhí)行流程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負責對審判執(zhí)行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進行檢查。

對檢查出的問題,按照錄入環(huán)節(jié)分別由相應部門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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