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濟區(qū)教體局開展文明執(zhí)法專項教育活動工作總結
惠濟區(qū)教體局
開展文明執(zhí)法專項教育活動工作總結
201*年5月-11月,以“依法行政,執(zhí)政為民”為主題,在全局開展了文明執(zhí)法專項教育活動,活動旨在提高全體人員依法行政能力的文明執(zhí)法教育活動。通過歷時七個月的學習教育,全體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文明執(zhí)法素養(yǎng),從根本有了明顯改觀,執(zhí)法為民思想有了較大大提高,達到了本次活動的預期要求,現將我局開展“文明執(zhí)法專項教育活動”的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我局根據區(qū)政府統(tǒng)一要求,積極行動,首先于5月制定活動方案,成立了文明執(zhí)法專項教育活動領導小組,教體局局長青華山、黨委書記王保群任組長,教體局紀委書記趙新友、副局長楊森林、趙渭俠、秦軍強任小組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全局全體中層干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任志杰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我局文明執(zhí)法教育活動具體組織實施。召開了動員大會,會上全體與會人員認真學習了區(qū)政府《惠濟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文明執(zhí)法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惠濟區(qū)教體局關于開展行政執(zhí)法人員專項教育活動的實施計劃》,全面系統(tǒng)地部署了各項工作,通過動員部署,全局上下統(tǒng)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深刻領會了開展此次活動的重要性、必要性,為積極穩(wěn)妥推進此項活動的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此次活動全局在文明執(zhí)法專項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帶領下學習了《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yè)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資格條例》等相關法律。全局科室開展了多場以“依法行政,執(zhí)法為民”大討論,大家結合實際工作,現身說法,以例說法,將依法行政,執(zhí)法為民思想熔入實際工作中,探討我們“為誰執(zhí)法,為誰服務”的問題。全局觀摩學習了宋昊亮同志執(zhí)法過程,舉行了兩次全局參加的文明執(zhí)法基礎知識測試,通過一系列活動,全局人員樹立了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以及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明白了忠實履行執(zhí)法為民是我們的神圣職責,全局上下形成了爭做文明執(zhí)法楷模的良好氛圍。
二、取得主要成效
通過這次學教活動,全體人員的思想認識被統(tǒng)一到“依法行政、執(zhí)法為民”主題上面來,達到空前一致。取得的成效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
1、轉變了工作作風,提高了工作效能
2、增強了服務意識,明確了服務目的。通過本次學教活動,全局工作人員改變了服務方式,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全局上下真正形成了一切為了行政相對人,一切服務行政相對人的良好工作氛圍。
3、規(guī)范了執(zhí)法行為,提高了執(zhí)法能力。
一是創(chuàng)新執(zhí)法方式,倡導“和諧執(zhí)法”的理念。二是堅
持以人為本,樹立正確的執(zhí)法理念。堅持教育、糾正為主、處罰為輔;堅持文明執(zhí)法與嚴格執(zhí)法相結合。通過文明執(zhí)法來實現嚴格執(zhí)法,在嚴格執(zhí)法中體現文明執(zhí)法。開展文明執(zhí)法教育活動,不是要減輕執(zhí)法力度和降低執(zhí)法標準,而是通過細致有效的工作,堅持不懈的努力,親民務實的作風來化解行政執(zhí)法矛盾,從而達到堅持執(zhí)法標準和提高執(zhí)法效能的目的。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此次教育活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建設“和諧惠濟”的重要體現。通過本次學教活動開展,我局上下為民服務思想得到進一步加強。下一步本局將從以下幾方面健全制度,完善機制,鞏固成果。
一是保證將文明執(zhí)法教育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二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執(zhí)法隊伍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使文明執(zhí)法和各項工作有章可依、有章可循。
惠濟區(qū)教育體育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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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濟區(qū)教體局文明執(zhí)法學習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國第一部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許可法第1條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為了規(guī)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規(guī)矩憲法,制定本法。”(二)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1、行政許可法定原則。2、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3、便民原則。
4、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保護原則。5、信賴保護原則。
6、禁止隨意轉讓原則。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
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tǒng)籌規(guī)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y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
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xù);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guī)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1、1998年3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發(fā)布《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九條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fā)、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
(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五)取消頒發(fā)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yè)證書的資格;(六)撤銷教師資格;
(七)?迹V股暾堈J定資格;(八)責令停止招生;(九)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王某訴某市教育局案例
1、《教育法》第五條規(guī)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督處煼ā返诎藯l規(guī)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原國家教委、全國教育工會頒發(fā)的《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1997年8月7日修訂)規(guī)定:“一、依法執(zhí)教。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二、愛崗敬業(yè)。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yǎng)學生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認真?zhèn)湔n上課,認真批改作業(yè),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廉潔從教。緊守高尚情操,發(fā)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王某身為特級教師,本應成為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學的專家,但他卻在教學過程中提出“人生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大錢娶美女”的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觀點和言論,誤導青少年學生,并在學生中推銷有上述言論的自己所著的《奮斗小站》,利用教師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王某的行為違背了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教師的義務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
2、某市教育局關于“某市(含縣市區(qū))內所有學校不聘用王某當教師”的行政行為存在處理不當的問題。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教師的聘用應由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進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可以根據國家教育法規(guī)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對教師聘任、考核進行規(guī)范、指導、監(jiān)督,不宜直接作出“某市(含縣市區(qū))內所有學校不聘用王某當教師”的處理意見。二是某市教育局
有權對教師不符合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對教師違規(guī)向學生推銷書籍的行為進行查處,但國家法規(guī)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目前沒有“所有學校不聘用當教師”的處罰規(guī)定。
3、某市教育局應當作如下處理:一、根據《教師法》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教師法》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要求學校嚴格教師的聘用、考核,加強教師隊伍管理,責成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管理有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對王某行為作出適當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二、根據王某行為的性質、影響程度,以及認識錯誤的態(tài)度和表現,市教育局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管理規(guī)定給予通報批評,建議省撤銷特級教師稱號,或者給予適當行政處分,乃至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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