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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聯動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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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聯動調查報告

發(fā)揮三調聯動優(yōu)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201*年以來,我縣按照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積極探索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聯動(即“三調聯動”)的工作機制,逐步走出了一條“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司法行政主辦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新路子。

一、我縣“三調聯動”工作現狀

1、建立組織機構。201*年6月,由縣維穩(wěn)辦、縣政府法制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六個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經縣委、縣政府同意,以兩辦文件全文批轉,推動“訴調對接”、“訪調對接”等方面規(guī)范運行,有力指導“三調聯動”工作科學開展。成立了由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信訪局、縣法制辦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負責對全縣“三調聯動”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辦、考評。

2、健全工作機制。建立了“三調聯動”聯席會議制度,由“三調聯動”辦公室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建立情況通報制度,縣法院、縣司法局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定期溝通信息,通報工作情況。建立教育培訓制度,采用集中培訓、交流經驗等形式,累計舉辦培訓會3場次,培訓人民調解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共120多人次,提高了工作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3、深入開展調解工作。自去年6月份“三調聯動”工作機構成立以來,“三調聯動”各組成單位結合各自崗位職能和工作

1

眉縣“三調聯動”工作調查報告實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調解工作。共調解糾紛18起,成功調處13起,涉及金額28萬元,案件調處成功率72%。

二、“三調聯動”基本做法

1.訴前引導人民調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時,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yōu)勢、特點、告知訴訟風險,將一些未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情簡單、爭議不大,雙方當事人均在同一個轄區(qū)的民事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先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糾紛發(fā)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審查立案。

2.訴中委托人民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對于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審判機關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雙方當事人愿意調解或刑事和解的,由司法機關告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訴后執(zhí)行和解調解。對于一些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在執(zhí)行遇到阻力時,人民調解組織積極參與和解調解。

4.在公安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或警司聯調室。各鄉(xiāng)鎮(zhèn)建立并落實了公安派出所委托人民調解制度,矛盾糾紛進入公安派出所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民事糾紛或者是部分輕微傷害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的,公安機關出具委托人民調解書,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5.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介入行政調解因素。由于房屋拆遷、征地補償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現出當事人之間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導致群體性事件等不良社會效果的特點。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我們采取行政機關積極主動擺事實、講道理的

方式通過和當事人和解,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私下解決問題。通過這種方式既簡便及時又不傷和氣,能夠有效緩解對抗,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6.人民調解員介入行政調解案件處理當中,使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達到充分有效的銜接。行政機關在調解糾紛的過程能夠和當地的人民調解組織有效協調,對自己吃不準、看不透的專業(yè)問題能夠積極向具備專業(yè)知識的行業(yè)性調解組織請教,人民調解組織大力支持,積極參與,雙方聯動,有效銜接,化解矛盾糾紛。

三、取得的成效

1.化解了大量復雜疑難和重大矛盾糾紛,促進了社會穩(wěn)定與和諧!叭{聯動”機制的建立,形成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使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這項基礎性工作實現了資源、人員、工作的有效銜接,一大批重大疑難、積壓多年的社會矛盾糾紛通過這一機制得以化解。

2.方便了人民群眾,減少了群眾訴累。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托的“三調聯動”,免費快捷,將大量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解決在基層;特別是法院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設立駐法院人民調解室和駐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室,許多民事糾紛能當場及時得到調處,使老百姓既減少了訴訟之累,又減少了奔波之苦,他們形象地說:“現在是無錢也能打官司了!”

3.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緩解了人民法院執(zhí)行難的問題!叭{聯動”機制的建立,充分發(fā)揮了人民調解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的優(yōu)勢,使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得以化解,大大降低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司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現階段司法資源緊缺與審判工作、處理涉法涉訴上訪

任務重、壓力大的矛盾。

4.緩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壓力!叭{聯動”工作的開展,特別是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有效地緩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壓力,有利于公安機關集中精力抓治安、辦大案,全面履行好職責。

5.為司法行政部門服務黨委、政府工作大局提供了新的平臺,F在有了“三調聯動”這一新的平臺,特別是賦予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分流指派權、協調調度權、檢查督辦權、責任追究建議權等四項權力,并在實際動作中由司法行政部門來行使,這無疑給司法行政部門賦予了職責,也加重了擔子。

四、存在的問題

1.“三調聯動”工作政策、法規(guī)不夠健全。目前,“三調聯動”工作開展已近一年,但工作的指導方針和政策、法規(guī)依據僅僅依據縣委辦、縣政府辦的轉發(fā)的《關于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市局也只是在工作開始階段下發(fā)過一兩個文件,從司法部到市司法局再無其他任何關于指導基層開展“三調聯動”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性文件,看似工作有框有架,實則毫無有力的“權杖”支撐。而司法局本身就是弱權部門,不可能輕易通過一紙文件,就可以和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強勢權力部門建立親密無間的合作關系,更談不上以司法局為主去指導、監(jiān)督、考核其他成員單位的調解工作。從現狀來看,所謂的“三調聯動”實際上是司法局一個部門在“動”,并沒有串聯起來,問題的癥結就在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做基石,缺乏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力組織做后盾,缺乏有力、持續(xù)、可靠的協調工作,可以負責任一點地講:“三調聯動”工作并沒有步入有效促進化解矛盾糾紛的良性軌道,沒有充分發(fā)揮它的真

正價值和作用,目前還是一個有名無實的司法行政“畸胎”。

2.干部隊伍不齊整!叭{聯動”工作組成單位有公、檢、法、司和縣法制辦、縣信訪局等單位,具體到人民調解隊伍,這個沒什么問題,我們有配備相對齊整的鄉(xiāng)鎮(zhèn)調委會工作人員和村調委會主任,司法調解主要是指法院調解,縣法院設有專門的調解庭,也有由法院工作人員組成的專業(yè)調解隊伍,問題就出現在行政調解這一塊。我們上級口口聲聲,耳提面命,連發(fā)紅頭文件要成立行政調解組織,卻把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具體指代的對象沒有弄清楚,比如市局在“三調聯動”文件中要求,根據行政執(zhí)法部門各自職能和具體服務對象,在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的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民政、宗教、工商、農業(yè)、林業(yè)、國土、經貿等部門建立行政調解組織,而市局又發(fā)文要求在縣級衛(wèi)生、民政、工商、人社、農業(yè)、交通等部門成立專業(y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樣是一個部門的調委會組織,在“三調聯動”中叫行政調解組織,在大調解格局中又叫專業(yè)化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一會兒東,一會兒西,顯然會把基層干部整的一頭霧水,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連叫啥名字都沒起好,那么它這個組織自誕生下來也就成了無頭的“蒼蠅”,到底歸誰管,人員怎么組成,指導方針、工作職能是什么,在具體事務中有什么操作程序,都沒有理清,全憑我們自己摸索,顯然是“摸著石頭過河”,工作處于被動地位,也就談不上把這個模棱兩可的組織進一步發(fā)展、完善、壯大?梢哉f,讓司法局去領導這些強勢的部門圍繞大調解工作組建保障有力、發(fā)揮效能的行政調解組織,無異于小弟給大哥大姐們當領導。一不給錢,二不派人,讓他們建立一個調解組織顯然是在建立空盒子、搭空架子,有名無實。

3.缺乏必要的經費支持。首先,在人民調解隊伍中,我們的

廣大村級調委會主任可以說都是免費“義務工”,一年幾乎沒給一分一文,年富力強的干部瞧不上,威信好的都年齡大,年齡輕的不頂用,目前這只以“奔六”為主的一線調解隊伍相比和自己職能相異無幾的村婦聯主任、團干、計生專干都寒顫不已,人家多少也享受點“國家津貼”,唯獨調委會主任是“免費勞力”,青黃不接也就成為自然而然的事。其次,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銜接機制需要必要的一部分工作運轉經費。人常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別說我們司法局主動帶上文件,求人家這些“大哥大”成立調委會組織了,給人家上門“尋事”了。召開會議,開展培訓,法制宣傳,印發(fā)資料,聘請老師給講法制課,或是組織年終評選先進、優(yōu)秀調解員等活動,都需要必不可少的辦事經費,沒有經費做支撐,顯然不可能把事情辦妥當。在“要馬兒跑、又不給馬吃草”的局面下,要求成員單位嚴格按照上級精神和文件要求原份原樣不折不扣地落實好“三調聯動”工作,確實是“巧媳婦難為無米之炊”,專項經費問題已成為“三調聯動”工作的突出矛盾。

擴展閱讀:三調聯動調研

關于我省"三調聯動"工作開展情況的調研報告

【字體:大中小】201*年07月14日

在當前經濟快速發(fā)展的新形勢下,各方面、多層次的矛盾日益凸顯,加大對矛盾糾紛的調解力度,完善調解手段,成為目前維護社會穩(wěn)定,推動社會和諧發(fā)展的重要舉措。如何在新形勢下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對促進社會穩(wěn)定顯得尤為重要,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近期,省人大副主任、省綜治委副主任劉曉帶領省綜治辦、省司法廳等部門領導赴西寧、海東、海南和海西四州(市、地),通過聽取工作匯報、召開座談會、走訪基層單位等形式,對各地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各地"三調聯動"工作開展情況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三調聯動"工作,通過有效整合調解資源,全面推行"三調聯動"調解機制,基本實現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機結合,逐步建立了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綜治委(辦)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協作聯動的工作格局。

(一)加強組織領導,整合調解資源。一是將"三調聯動"工作作為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力維護社會穩(wěn)定,著力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措施來抓,制定下發(fā)了關于加強"三調聯動"工作的具體意見,明確了"三調聯動"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職責、運行機制和工作要求。二是州縣兩級成立了由綜治、政法和職能部門參加,黨政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小組,加強了對"三調聯動"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辦考核。三是縣鄉(xiāng)兩級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中心,實行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部門業(yè)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界整體聯動的工作模式,推進了"三調聯動"工作的有效開展。四是在村(社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等加強了調委會、調解小組建設,基本形成了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網絡。

(二)加強機制建設,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了黨委領導、綜治牽頭、公安、司法行政、信訪、民政、社會保障、國土等多部門參與領導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機制,強化了領導責任。二是建立完善了組織協調機制,對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按地區(qū)、部門和單位三個層次進行劃分,明確了責任主體。三是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情況匯報,分析形勢,部署工作。對涉及范圍廣、影響大,可能誘發(fā)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研究工作對策和處置方案。四是建立了排查調處制度、聯合調解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將地區(qū)排查、部門排查、單位排查有機結合起來,組織開展大排查大調解活動,防止了矛盾糾紛擴大升級。五是嚴格落實"四排查"(層層排查、集中排查、超前排查、定時排查"和"四調處"(邊查邊調、歸口調處、重點調處、共同調處)工作制度。六是建立了信息通報交流制度和矛盾糾紛分流指派制度。此外,海南州針對可能影響全州穩(wěn)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堅持"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一查到底"的領導包案制度和律師參與研判矛盾糾紛的工作制度。海西州在建立鼓勵調解結案激勵機制、特困上訪群體救濟扶助機制的同時,針對全州企業(yè)因金融危機造成經營困難可能引發(fā)的矛盾糾紛,建立了經濟運行安全風險預測評估制度。

(三)加強銜接配合,發(fā)揮整體效能。各地在構建"三調聯動","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格局中,注重加強三種調解手段的相互銜接、相互配合,認真執(zhí)行"先調解、后訴訟,在訴訟中先行調解"的原則,切實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貫穿于解決矛盾糾紛的全過程,促進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聯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對接聯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聯動。各地通過實施"三調聯動"工作的優(yōu)勢互補,及時有效地解決了大量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將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維護了社會大局的持續(xù)穩(wěn)定。

二、當前"三調聯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一是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部分地方領導干部對于"三調聯動"在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職能、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功能與作用上,缺乏足夠的認識,思想上存在著形式主義,工作上務虛有余務實不足,從而使"三調聯動"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開支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二是調解資源整合銜接還不夠順暢。由于相互銜接配合的責任意識還不夠,一些復雜矛盾糾紛,如房屋拆遷糾紛、征地糾紛、勞資糾紛等,涉及面廣,需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同調處。但由于部分部門責任意識不夠或無力解決,參與意識不強,加之"三調聯動"的銜接和責任履行機制不夠健全完善,存在推諉、拖延等現象,個別地方"三調聯動"工作還"聯不起來"、"動不到位",影響了工作的整體推進。三是調解規(guī)范化程度不夠。三大訴訟法和行政許可法都強調了程序的合法性,即不論結果怎樣,程序必須合法。同樣,在調解工作中也必須做到規(guī)范化調解,這樣可以有效避免人為的失誤。但在目前,三大調解工作程序中,除司法調解履行著固定的調解程序外,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程序有時過于簡單,有失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四是調解人員素質和調解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調解人員的政策業(yè)務水平和群眾工作能力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基礎,目前各地針對"三調"工作,特別是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專業(yè)培訓,加強業(yè)務指導,強化政策理論學習的經常性和普遍性還不夠,造成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業(yè)務能力不強,普遍缺少業(yè)務骨干,從而直接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因此,進一步加大業(yè)務培訓力度,全面提高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增強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是當前做好"三調聯動"工作中亟需加強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五是辦公經費少,缺乏保障;鶎诱▎挝粭l件較差,人頭辦公經費不多,基層政府財政困難,加上調解案件基本不向當事人收費,因此長期缺乏必要的辦公經費,工作積極性受到挫傷,從而制約了職能作用的充分發(fā)揮。六是人民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雖然近幾年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分人對產生的矛盾糾紛仍不能主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依法辦事的觀念還亟待加強。

三、加強"三調聯動"工作的建議

要做好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工作,使三者更好的運轉、銜接、聯動,就必須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fā),努力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調解"格局。

(一)要著力加強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要通過全面深化基層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夯實綜治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夯實"三調聯動"銜接配合機制,合理配置調解資源,發(fā)揮職能作用,形成整體合力,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要把平安建設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作為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的重要內容,真正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切實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體制機制建設,使"三調聯動"程序、內容、措施、責任、考評等更加明晰、規(guī)范,能夠更有效地提高處置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二)要著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在"三調聯動"中的基礎作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的要求,通過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建設,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水平,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功能,完善預警、預測、排查、調處機制,擴寬人民調解領域,嚴防個體矛盾演化成群體性事件,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切實地發(fā)揮在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要著力加強司法調解工作,深化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要始終堅持調解優(yōu)先原則,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積極探索建立民事糾紛、輕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制度和勸導調解制度,強化訴訟調解,嘗試建立訴前告知人民調解機制、訴中委托人民調解機制,積極引導當事人盡可能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四)要著力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配合。要探索建立部分輕傷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機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與信訪、行政部門相互銜接配合機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和調解、教育、協商等方式,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同時,要提高和擴展行政調解范圍,充分發(fā)揮行政調解功能,加強行政調解的統(tǒng)計和宣傳。(五)要著力加強調解工作的銜接聯系。一是建立調解案件登記制度。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在事件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加強調解工作的銜接聯系,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用最節(jié)省的資源解決問題。具體來說,就是建立調解聯絡機制和調解登記制度。在開展人民調解過程中,對各類矛盾糾紛包括調解、處理、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對無法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案件,要及時將登記記錄報送具體行政調解機關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及時銜接,研究處理問題,及時調解化解矛盾。通過行政調解還無法達成調解議的,行政調解機關應及時將案件情況通報司法機關,使司法機關能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盡可能不使矛盾激化。二是建立調解網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調解網絡信息共享,必須要充分發(fā)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協調職能,加大法院、信訪、公安、建設、勞動、民政、工商等職能部門參與鎮(zhèn)街、村居調解網絡的力度,形成一個統(tǒng)一指揮、各方參與、配合聯動的調解機制。最終實現受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案件時,相關部門能夠快速通過調解網絡在第一時間內掌握案件發(fā)生的因由、動向,能做出科學的判斷。三是要規(guī)范"三大調解"程序,積極探索出適用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聯動調解程序,最終達到化解矛盾,息事寧人,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目的。對不適于調解處理的,要及時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六)要著力加強對"三調聯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導。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州縣鄉(xiāng)三級"三調聯動"組織協調機構,在縣鄉(xiāng)兩級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協調)中心,確保"三調聯動"工作健康有序發(fā)展。要加強對實施"三調聯動"工作檢查考評,將人民調解工作和實施"三調聯動"工作納入本地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對組織協調指導不力,導致調解工作不到位,出現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加強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三調聯動"工作的宣傳教育,努力使廣大群眾知曉"三調"工作的內容,選擇通過調解方式表達訴求,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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