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法律咨詢實習心得報告
法律咨詢實習心得
201*年7月1號開始,我們小組在秦文獻教授的帶領下,在大學路長江路交叉口的世紀聯(lián)華超市門口進行了為期10天的免費法律咨詢活動,我們積極努力的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們解決他們遇到到的問題,為他們排憂解難,在這期間不僅解決了廣大群眾遇到的問題,也通過實踐活動提高了自己的專業(yè)認知水平,讓知識與實踐相結合與生活相結合,真正做到學以致用,為國報效,建設法治國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法律咨詢主要是通過展板和設咨詢點的方式來進行,為那些需要法律咨詢但卻沒有經(jīng)濟能力的人提供便利,效果還是蠻好,開始的時
候由于時間太早,加上中午太陽很大,很少有人過來看我們的宣傳展板,隨著人流量的增加,過來看展板和咨詢的人也開始增多,因為我想著以后的服務盡量晚一點開始,并且配上宣傳冊,以方便他們閱讀和珍藏,我們所請的咨詢老師提到我們這樣做下去永遠做不大,可用的資源太少,宣傳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鬧的那種,我也覺得自己做活動歷來都是在有限的資源內,從來沒有想到去向外界尋求資源,雖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為資金的緣故被擱置了,所以,我想著以后做策劃書,向外界拉贊助
。雖然在開展咨詢活動前,我們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充分的調研、細致的分析,精心的準備,并根據(jù)反饋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實施方案,在咨詢開始后,還是遇到了一些列難題,面臨很大被動,感覺到空前的的壓力。由于缺乏對案例的研習,不能很好的將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對復雜的案例往往力不從心,感覺很難下手,尤其是借貸糾紛中的擔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順里面的關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決的原告侯文兵訴被告趙東山、術亞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自己的評判。案情:原告侯文賓經(jīng)牛俊濤介紹,與201*年8月26號借給因做生意經(jīng)營急需資金的被告趙東山現(xiàn)金50萬元,約定用期一個月,被告術亞棟自愿以所購兩套房產(chǎn)為抵押物擔保為證,對原告的訴求,被告趙東山無異議,術亞棟以提供的擔保物為所有權不明的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為由,主張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權不能設立,故所為擔保無效,自己至始免責。問題:未辦理抵
押登記的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術亞棟的是否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性質如何?評析:本案的焦點是抵押登記對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的效力影響,這決定被告術亞棟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咨詢意見:對于抵押合同生效時間和抵押權成立時間,我國現(xiàn)行法律有如下規(guī)定: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至登記之日起生效。”201*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顯然,者兩部法律對抵押權成立時間規(guī)定一致,即登記時設立。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應遵從《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即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是否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亦應有效。在本案中,個人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識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應當認定成立并生效,被告應依約歸還借款。被告術亞棟自愿擔保并當場寫條為證,該抵押條款也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也應當認定為有效,這是符合《物權法》有關抵押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的,更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實踐中,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設定的關系應理解為:在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設立;
抵押權設定應以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為依據(jù)。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當然的不能設定,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未必就能設定。所以,在抵押權未能設定時,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動產(chǎn)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實務中,若對已經(jīng)成立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一概認定無效,那么抵押人違背合同的約定則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對其追償,這勢必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立法宗旨。被告人術亞棟在本案中承擔的應該是一種違約責任。因為《物權法》的頒布明確了“物權、債權區(qū)分的雙軌制”原則,即使抵押物權不成立,仍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礎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行為,兩者沒有必然關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簽訂后,被告術某即負有配合原告侯某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權,抵押權設立后,抵押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才得以就該抵押物在其價值范圍內得到擔保并優(yōu)先獲得清償。事實查明,抵押擔保人術某以所購沒有房產(chǎn)證的房產(chǎn)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名認可,以一種虛構的所有權信息,惡意騙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誘使對方做出借款承諾,致使原告遭受不應有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就產(chǎn)生拘束力,被告術某無法協(xié)助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義務的表現(xiàn),構成根本違約,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兩棟房產(chǎn)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無法清償?shù)膫鶆詹糠钟枰郧鍍敗?/p>
因此,術某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就表現(xiàn)為補充清償責任。
在現(xiàn)場咨詢活動中,通過對鮮活案例的解答,我們的法律應用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以前,對法律知識只是很膚淺的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xiàn)在能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逐漸使自己的法律意識產(chǎn)生了質的轉變。此次咨詢活動,不僅擴大了法律知識的傳播,加深了學生和普通民眾的感情,也檢測了我們的學習效果。我們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知識,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強了法律觀念,認識到法學的重要性,堅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報效祖國,奉獻社會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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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服務心得
院系: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班級:
201*級法學本科班
法律咨詢服務心得
201*年10月3號開始,我們小組在青南笛的帶領下,在洛陽師范學院中區(qū)小樹林進行了為期2天的免費法律咨詢活動,我們積極努力的幫助需要幫助的同學們解決他們遇到到的問題,為他們排憂解難,在這期間不僅解決了廣大群眾遇到的問題,也通過實踐活動提高了自己的專業(yè)認知水平,讓知識與實踐相結合與生活相結合,真正做到學以致用,為國報效,建設法治國家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法律咨詢主要是通過展板和設咨詢點的方式來進行,為那些需要法律咨詢的人提供便利,效果還是蠻好,開始的時候由于時間太早,加上中午太陽很大,很少有人過來看我們的宣傳展板,隨著人流量的增加,過來看展板和咨詢的人也開始增多,因為我想著以后的服務盡量晚一點開始,并且配上宣傳冊,以方便他們閱讀和珍藏,我們所請的咨詢老師提到我們這樣做下去永遠做不大,可用的資源太少,宣傳很不到位,只能小打小鬧的那種,我也覺得自己做活動歷來都是在有限的資源內,從來沒有想到去向外界尋求資源,雖然有很多的想法,但很多都因為資金的緣故被擱置了,所以,我想著以后做策劃書,向外界拉贊助。
雖然在開展咨詢活動前,我們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充分的調研、細致的分析,精心的準備,并根據(jù)反饋的信息制定了一整套的實施方案,在咨詢開始后,還是遇到了一些列難題,面臨很大被動,感覺到空前的的壓力。由于缺乏對案例的研習,不能很好的將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對復雜的案例往往力不從心,感覺很難下手,尤其是借貸糾
紛中的擔保部分,不能很好的理順里面的關系,深感羞愧。下面就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判決的原告侯文兵訴被告趙東山、術亞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自己的評判。
案情:原告侯文賓經(jīng)牛俊濤介紹,與201*年8月26號借給因做生意經(jīng)營急需資金的被告趙東山現(xiàn)金50萬元,約定用期一個月,被告術亞棟自愿以所購兩套房產(chǎn)為抵押物擔保為證,對原告的訴求,被告趙東山無異議,術亞棟以提供的擔保物為所有權不明的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為由,主張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權不能設立,故所為擔保無效,自己至始免責。問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術亞棟的是否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性質如何?
評析:本案的焦點是抵押登記對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的效力影響,這決定被告術亞棟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咨詢意見:對于抵押合同生效時間和抵押權成立時間,我國現(xiàn)行法律有如下規(guī)定: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至登記之日起生效!201*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憋@然,者兩部法律對抵押權成立時間規(guī)定一致,即登記時設立。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應遵從《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即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是否成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只要符合一般
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亦應有效。在本案中,個人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識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應當認定成立并生效,被告應依約歸還借款。被告術亞棟自愿擔保并當場寫條為證,該抵押條款也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也應當認定為有效,這是符合《物權法》有關抵押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的,更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在司法實踐中,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設定的關系應理解為:在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在成立時生效,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權設立;抵押權設定應以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為依據(jù)。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當然的不能設定,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未必就能設定。所以,在抵押權未能設定時,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動產(chǎn)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實務中,若對已經(jīng)成立而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一概認定無效,那么抵押人違背合同的約定則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對其追償,這勢必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立法宗旨。被告人術亞棟在本案中承擔的應該是一種違約責任。因為《物權法》的頒布明確了“物權、債權區(qū)分的雙軌制”原則,即使抵押物權不成立,仍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其法理基礎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是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行為,兩者沒有必然關系。就本案而言,抵押合同簽訂后,被告術某即負有配合原告侯某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的履行便于侯某取得抵押權,抵押權設立
后,抵押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時,才得以就該抵押物在其價值范圍內得到擔保并優(yōu)先獲得清償。事實查明,抵押擔保人術某以所購沒有房產(chǎn)證的房產(chǎn)做抵押,并在借款合同上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名認可,以一種虛構的所有權信息,惡意騙取原告侯某的信任,誘使對方做出借款承諾,致使原告遭受不應有的損失,負有主要責任。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就產(chǎn)生拘束力,被告術某無法協(xié)助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正是不履行自己法定義務的表現(xiàn),構成根本違約,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在其意欲提供抵押的兩棟房產(chǎn)價值范圍內,對債務人無法清償?shù)膫鶆詹糠钟枰郧鍍。因此,術某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就表現(xiàn)為補充清償責任。
在現(xiàn)場咨詢活動中,通過對鮮活案例的解答,我們的法律應用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以前,對法律知識只是很膚淺的理解,很感性的認識,現(xiàn)在能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理性的認識,逐漸使自己的法律意識產(chǎn)生了質的轉變。此次咨詢活動,不僅擴大了法律知識的傳播,加深了學生和普通民眾的感情,也檢測了我們的學習效果。我們更深刻的掌握了基本的法學知識,理解了法制的基本精神,增強了法律觀念,認識到法學的重要性,堅定了做合格的法律人,報效祖國,奉獻社會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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