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第××號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技術合同法》規(guī)定的各類國內和涉外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2.內容符合《××××法》援引上述三個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3.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在證詞中列明;
4.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5.如合同并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日期: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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