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 ) 應責成有關部門在必要的地方設置地名標志。
《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 ) 應責成有關部門在必要的地方設置地名標志。
A、民政部門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國地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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