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受教育是一項基本的人權,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一般而言,對同一個人來說,權利就是權利,義務就是義務,一項權利不能同時又是義務。但教育是個例外。權利是我們可以放棄的合法利益。對青少年的教育直接關系到整個民族的命運,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棄。教育的這個特點決定了我們不能將受教育僅僅作為權利,而必須把它同時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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