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jù)憲法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訊,用當?shù)赝ㄓ玫奈淖职l(fā)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nèi)容:(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各民族公民,無論當事人,還是辯護人、證人、鑒定人,都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陳述、辯論,有權使用本民族文字書寫有關訴訟文書。(2)公、檢、法機關使用當?shù)赝ㄓ谜Z言文字的義務。公、檢、法機關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多民族雜居的地區(qū),要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用當?shù)赝ㄓ玫奈淖职l(fā)布判決書、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公、檢、法機關提供翻譯的義務。如果訴訟參與人不通曉當?shù)氐恼Z言文字,公、檢、法機關有義務為其指派或聘請翻譯人員進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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